各学院: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开展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一、参选范围: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的中国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参评。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四、评审程序及日程安排
1.2016年9月18—22日,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发布评奖通知及名额分配。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本评审办法第五条基础上,根据学位类别及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广泛宣传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报。
2.2016年9月27日—10月10日,研究生经本人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召开公开答辩会进行评选,入选者的申报资料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16年10月11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人员进行汇总,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
4.2016年10月11—17日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直接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五、发放与监督
1.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3.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
4.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研究生院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