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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2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教〔2014〕229号),结合我校实际,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在职定向委培的研究生不参评。新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根据培养层次及类别在新生中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的研究入学奖学金。

层 次
奖励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博士研究生
指标比例
5%
10%
15%
奖励标准
(元/生·年)
5000
4000
3000
硕士研究生
指标比例
5%
10%
15%
学术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4000
3000
2000
专业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2000
1500
1000

第四条 根据培养层次及类别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层次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博士研究生
指标比例
15%
25%
40%
奖励标准
(元/生·年)
10000
8000
6000
硕士研究生
指标比例
15%
25%
40%
学术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8000
6000
4000
专业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4000
3000
200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得学业奖学金,若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2.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论文开题未通过者;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5.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6.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学校处分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申请人已获奖学金的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评选:
1.推荐免试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获得一等入学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重点考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进行评选。
第十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综合素质测评为重要依据,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再按学术型和专业型分别排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学院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学工部、团委、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每年9月,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评选。
第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在校人数和指标比例,下达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根据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要求,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上报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各学院形式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进行终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并上报学校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各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足额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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