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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5-16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中医药大学
     2014年1月7日
 
 
附件
         
长春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3〕22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教〔2013〕704号),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档案按时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省里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生每生每月600元。学校根据研究生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按月划拨专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自欠费次月起暂停发放助学金,待其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恢复发放;
(二)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
(三)已办理出国等保留学籍手续的研究生,自申请通过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完成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五)超过标注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七条 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助学金发放与停发的审核工作。每月月初由研究生学院管理科提交助学金发放名单,经研究生学院院长审核后确定当月发放金额。将通过审核的《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核单》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计财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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