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及《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精神和要求,我校现开展2011年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作。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按照学科特点,优化学科结构,注重特色的形成和研究方向的稳定,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2.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需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特点和学科发展潜力,实事求是,统筹规划,逐步实现学科的合理布局。
3.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在发展基础学科、加强应用学科的基础上,鼓励新兴学科、支持交叉学科,增强学科的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服务于社会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二级学科的设置要有利于学校的资源整合、有利于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学科的交叉创新、有利于学科体系的整体构建。
三、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范围
1.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2.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三种类别。
3.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
4.自主设置的交叉二级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均需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四、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基本要求
1. 有理论。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并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2. 有队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 有需求。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五、具体程序
1.拟增设或撤销二级学科,须满足基本条件之规定,由所在学科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撰写“自主设置二级学科论证方案”(见附件1)。
2.邀请校内外博士导师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评议组评议,填写“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见附件2);其中目录内二级学科要求专家5-7人,目录外和交叉学科二级学科要求专家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3.通过专家评议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论证表决,并最终做出增设或撤销的决定。
5.根据决定相关学科填写“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备案表”(见附件3)
6.增设或撤销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备案表等材料由校学位办组织上报、归档、备查。
注: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六、工作日程
1. 6月9日-15日: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分析现状、形成意见,提交;
2. 6月16日-30日:专家论证、院学位委员会审议、上报校学位办,提交“专家评议意见表” 、“论证方案”及“备案表”;
3. 7月1日-11日: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4. 7月12日:公示。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