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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0-01-11    点击:[]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1995]2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1999]9号)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及我院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为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学校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建立考核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按需设岗,择优上岗,竞争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与博士生招生计划相对应,每个博士点一般为4—6名博士生导师,省部级重点学科博士点一般为7—9名博士生导师。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应从学科建设、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重点以55岁以下中青年专家、教授为主,尤其是具有博士学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同志,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或其他正高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不符合条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近五年内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1-3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1-2等奖前2名;(2)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主编全国性的专业教材;(4)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被SCI收录。(5)本学科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或二级学会会长;相同条件者有硕士学位者优先)。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五年来科研成绩显著,至少有一部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其学术水平居于国内相应学科领域的前列;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或知名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5篇以上的高水平论文(至少3篇是第一作者);或在近五年来,作为项目主持人(前2名)获得一项省部级成果奖(3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科研成果2项。
4、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医疗工作,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近三年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其中至少有一项为课题负责人;有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经费。
5、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已独立地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有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经历,正式讲授过一门硕士学位课或指定选修课。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其中至少有一名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和一名讲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为保证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质量,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基层推荐、逐级审核、通讯评议、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申请人根据“基本条件”提出申请,填写《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表》,同时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课题合同书、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学科学术带头人依据“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科研、教学、医疗成绩,主要研究方向的优势、意义,目前承担的课题与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外语实际应用能力以及指导硕士、博士生的经验及设想等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者,即为候选人。各学院要提出全面评审意见,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请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者,即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批准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在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不能参加组织、领导、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后的两年内招不到学生者,—般将取消资格,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因故改变学科、专业者需重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学院提出在其它院校和科研单位聘任兼职博士生副导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经研究生处初步审核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资格审核、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与校内博士生导师相同。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l、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2、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能提供博士生进行课题研究所需要的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
3、身体健康,能履行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处拟定各学科点每年的招生数额,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学院。
第十七条 导师提出本年度招生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招生简章上公布。一般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1-2名计划内博士生.
第十八条  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导师,招生后方能聘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达63岁一般不再招生(终身教授除外);对于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可延长至70岁停止招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要定期组织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习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定期进行学术讲座并完成一定的研究生共同课、专业课的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要建立博士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博士生培养。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学科带头人、教研室和各学院的领导要对博士生导师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1、被解除教授职称者;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3、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我校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者;
4、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能培养出合格博士生者;
5、学校组织评估考核,确认其不再适合担任导师者。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申请确认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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