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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时间:2010-01-11    点击:[]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对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产生
1、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遴选研究生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遴选和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必须通过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发挥个人特长与发挥导师组集体优势协调一致、突出学科优势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相结合的原则。
2、研究生导师按二级硕士学科、专业选聘,选聘的专业必须与导师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一致。凡已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拟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跨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导师者,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可由所在学院审核其资格,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否则,均须重新参加遴选。
二、导师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促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发展。做到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拟定本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工作。依照《保密法》切实履行保密责任。
4、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有关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学校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研究课题,组织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指导工作:
(1)了解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努力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2)指导专题文献阅读;
(3)审查论文工作的调研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4)确定论文题目,审查论文选题报告,论文实验大纲和论文工作计划,指导论文的理论分析、实验和写作。
认真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摘要,提出可否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
6、为研究生开设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位课程,制定本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学时数和考试、考核办法,编写或选定教材,列出参考书目,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有严格的考核和实事求是的评分。
7、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导师要善于发挥集体的作用,和有关教师团结合作,共同培养好研究生。
8、应对所培养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培养的报告及处理意见。
9、协助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毕业就业指导工作,做好研究生毕业自主择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主动推荐研究生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10、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应做到精打细算、合理、节约。有责任补充所带研究生的科研经费。
11、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摸索规律,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12、研究生论文工作完成了导师承担的国家纵向课题部分任务时,指导教师应向研究生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三、导师工作的检查、评价
1、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导师的工作。
2、研究生处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单位对导师的管理情况,要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管理不善的单位,除进行批评外,还要减少其招生指标。
3、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要以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4、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导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停止招生。
5、对虽已担任导师,但仍达不到导师条件,或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由各学院提出书面报告,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作必要调整,暂停或停止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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