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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点击:[]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23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23〕81号)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及范围
1、统计对象
博士生:统计时期内在我校具有过学籍记录的博士生及2023年9月30日前入学的博士生(详见附件1)。
博士生导师:于统计时期内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全部博士生导师及2023年9月前新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含未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外籍导师及兼职导师)(详见附件2),应与本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2、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2023年的9月1日)。
3、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2022年的9月1日至2023年的8月31日)。
二、填报要求
根据《2023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项说明》(详见附件3)对博士生导师的信息数据进行填报。在填报时,请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1、博士生导师请填写附件4《教博基1001_1015信息》。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单位博士生导师信息,请务必保证指派专人负责,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准确。
三、提交时间
请于9月22日上午10点前以学院为单位将2023年博士生导师采集数据汇总后发送至邮箱185985928@qq.com。
请各单位务必确保采集对象范围内的博士生导师信息按时按要求提交,没有纳入教育部信息采集系统的博士生导师,不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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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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