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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各环节的检查、评估与指导,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督导组的组成
(一)学校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研究生院为督导组配备工作联络人员,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督导意见的汇总与反馈,并为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三)督导组由顾问1-3人、督导员3—5人、研究生督导联络员8—10人组成,督导员、研究生督导联络员各设组长1名。
第二条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并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管理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自愿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四)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三条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督导员由研究生院提名,主管校领导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连续聘任。
(二)在聘期内,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条研究生督导联络员聘任办法
(一)研究生督导联络员由在读研究生担任,由研究生院聘任,一般聘期为1年。
(二)要求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诚实公正;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责任心强,观察事物细致;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热心为同学和班级服务;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制度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督导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督导教师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四)督导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效果。
(五)督导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答辩、教学实践、科研实践、临床实践、考核等环节。
(六)受学校委托开展其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特定问题的调研。
第六条研究生督导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信息,将研究生对培养、管理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送给督导组。
(二)及时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效果、考试等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三)配合督导委员开展工作。
(四)及时反馈相关教学区域的教学状态。
(五)每月填报《研究生督导联络员信息汇报表》不少于2次。
第七条督导方式
督导员以集体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形式如下:
(一)深入研究生教学、临床、科研第一线,对全校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随机性督查。
(二)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研究生教育信息。
(三)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和课程建设情况。
(四)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
(五)对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书面督导意见。
第八条督导要求
(一)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和公正、公平的原则,参考工作要点制订各年度督导计划。
(二)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例会,布置年度督导计划,总结督导检查情况,主管校长、督导组全体成员及部分导师、教师、研究生代表参加会议。
(三)督导组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活动,顾问、督导组长每月完成不低于30学时、督导员每人每月完成不低于25学时的督导任务,为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或方案。
(四)督导员应加强学习,阅读相关报刊杂志,熟悉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开展督导工作。
(五)每学期末由研究生院根据督导要求对督导员、研究生督导联络员进行考核,并向主管校长提交考核报告。
第九条督导保障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开展督导工作。
(二)研究生院为督导组配备工作联络人员,协助督导组处理日常工作,并为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三)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条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对提出的需要落实的相关工作,由相关培养单位院长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督办,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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