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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吉林省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吉政教督[2018]2号)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专项自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自查自纠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认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加强宣传,强化监督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通过学院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同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学校举报电话:0431-86045121
学校举报邮箱:ccucmg@aliyun.com
三、完善机制,从严追责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
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相关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措施,经验与建议),于9月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自查总结报告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 136458555@qq.com。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0号)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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