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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14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学校研究决定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9人,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5人,由校长提名产生,其中,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席。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的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图书馆和学术期刊社。
二、委员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学位授予与学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热情和决策能力。
2.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年龄截止至196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4.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为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图书馆和学术期刊社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5.教师委员应为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的正高级职称教师。各级教学名师、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教师优先。
三、工作程序
1.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符合委员条件的教师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申报表》(见附件1),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排序,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学校学科布局、专业设置,研究确定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委员申报表和委员候选人汇总表纸质版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136458555@qq.com。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86045121
附件:1.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申报表
2.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汇总表
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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