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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30 点击:[]
各单位、部门:
研究生院对《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于12月30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21年第2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长春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医药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评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以质量为核心,要求全校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层层把关,全面审核,综合评定,保证质量。
第四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办法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评定和授予的法定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自愿申请、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并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全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情况的报告,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2.对有关授予学位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3.制定博硕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计划与标准;评聘博硕研究生指导教师。
4.评选校级优秀博硕学位论文,并推荐国家、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5.评选优秀博硕研究生指导教师。
6.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7.审议并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8.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组织与申报工作。
9.审议一级学科博硕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分化与调整。
10.审议并通过各层次、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
11.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12.审议并决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通过本学院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负责对本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负责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审,做出建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负责审查本学院相关学科博硕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专家,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推荐校级优秀博硕研究生学位论文。
6.审议本学院有关学位点发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培养内容,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较好地完成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二)对因未能修满规定学分而在毕业时做结业处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学分,获得毕业证书,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十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四)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以下者。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逐一初审。
(三)教务处对毕业生的情况逐一复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总情况。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学术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者,授予医学学位或法学学位。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发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本条仅限中医药信息学、社会发展与管理药学、护理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可选。
3.发表省级(含党报理论版)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本条仅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可选。
4.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5或JCR分区(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可用于2名学位申请人(仅限文章署名前3位)申请学位。
5.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教育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发表或被全文转载与本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文章不少于1篇;咨询报告被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不少于1次(前2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6.副主编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负责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7.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前2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8.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殊贡献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少于1项,其中国家级要求为前十名,省级一等奖前八名,二等奖前六名 (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9.创新创业类竞赛,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金奖(前2名均可)、银奖(第1名)及铜奖(第1名);“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前2名均可)、二等奖(第1名)及三等奖(第1名);“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获得国家金奖(前2名均可)、银奖(第1名)及铜奖(第1名)。
10.学位论文首次评阅结果均达到85分及以上。
11.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能体现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者,授予中医、中药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专业学位,其中,中医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1.发表省级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5或JCR分区(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可用于2名学位申请人(仅限文章署名前3位)申请学位。
3.副主编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负责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4.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前2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5.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殊贡献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少于1项,其中国家级要求为前十名,省级一等奖前八名,二等奖前六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6.创新创业类竞赛,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金奖(前2名均可)、银奖(第1名)及铜奖(第1名);“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前2名均可)、二等奖(第1名)及三等奖(第1名);“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获得国家金奖(前2名均可)、银奖(第1名)及铜奖(第1名)。
7.学位论文首次评阅结果均达到85分及以上。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能体现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第十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应在本专业领域学术上和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应结合实验,采用较先进的科学研究方法和严密的科研设计,或以人体为研究对象采用科学的临床研究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指标,证实一个科学问题;或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以科学严谨的理论论述为指导,取得一个专题研究成果。
4.所研究的课题具有创新性。
5.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以实践为导向,紧密结合临床或生产实践。
2.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3.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对所学专业有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
4.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管理办法》参加学位论文检测。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校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3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如有1名评阅专家的评语属否定,可增聘1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有2名评阅专家的评语均属否定(包括增聘专家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专家评阅意见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硕士生导师两名以上)组成,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须有1名以上外单位专家,导师不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组织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对硕士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或生产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难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2.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2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4.导师或秘书宣读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语。
5.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对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按学位论文评审标准逐项评定成绩,同时对学位论文做出总体评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成绩。
7.申请人表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一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硕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相关材料整理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席签署意见,将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被解除者。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培养环节。
3.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5.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者。
6.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其他各种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术水平要求,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在校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条件之一者,授予医学博士学位。
1.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3或JCR分区(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发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8或JCR分区(中科院分区)一区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可用于2名学位申请人(仅限文章署名前3位)申请学位。
3.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3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4.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3学术论文1篇,且发表《工程索引(EI)》学术论文1篇,共计 2篇。
5.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3学术论文1篇,且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学术论文1篇,共计2篇。
6.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学术论文2篇,且发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副主编学术著作1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负责编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本条仅限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文化学学科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可选。
7.在学期间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少于1项。
8.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教育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发表或被全文转载与本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文章不少于1篇;咨询报告被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不少于1次(前2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9.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前2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10.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殊贡献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少于1项,其中国家级要求为前十名,省级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四名(仅限1名学位申请人使用)。
11.以第一作者在“岐黄杯”全国中医药博士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及以上(不包括单项奖)。
12.学位论文首次评阅结果均达85分及以上。
13.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能体现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应是本专业领域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中医药学术上和科学技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提倡引进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实验设计和研究手段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属先进水平。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性的见解。
5.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管理办法》参加学位论文检测。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校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5名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一般为博士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有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如有1名评阅专家的评语属否定,可增聘2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有2名评阅专家的评语均属否定(包括增聘专家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专家评阅意见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两名以上)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须有1名以上外单位专家,导师不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组织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对博士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或生产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维护学术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难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2.博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4.导师或秘书宣读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语。
5.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对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按学位论文评审标准逐项评定成绩,同时对学位论文做出总体评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成绩。
7.申请人表态。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三十三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博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所有材料整理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席签署意见,将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授予博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被解除者。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培养环节。
3.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5.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者。
6.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按学校统一制定的学位证书格式,由校长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博士学位证书,在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颁发。
第三十八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条 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申请,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吉林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本科生及港澳台本科生学位授予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执行。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研究生要求在学期间,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应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论文作者必须包含申请人导师,或者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且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必须与本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应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作者必须包含申请人导师,或者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且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定排名第一位的学位申请人(第十三条(一)第4款,(二)第2款,第二十六条第2款除外)。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中医药大学。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为正式发表或官网可查(不得以录用证明等代替,时间为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中文学术论文要求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期刊社”中检索的期刊,且收录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中文期刊服务平台三个数据库之一,应为两版及以上,增刊不计。期刊类别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最新的公布版本为准;SCI、SSCI、EI等学术论文须出具检索报告,影响因子、JCR分区(中科院分区)等以检索报告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导师是学生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的直接负责人,应教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对取得相关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由学校制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不低于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从科研能力培养、科研实践训练、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及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特色分别可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予以认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已获得学位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规定做出撤销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保密的学位论文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科学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21级及以前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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