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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端正学术风气,提高学位论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普遍筛查、严格审阅、接收举报等形式,将疑似存在作假问题的学位论文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组织成立专家评议小组对其作假行为进行评定,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告知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及申辩,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属于校外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地方。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除扣除导师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学科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情况作为各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存在认定为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院,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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