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临床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发展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和设岗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助一辅”工作,协调发挥“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保证“三助一辅”岗位提供能力与培养需求相适应,并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
第五条 学校以实际工作需求为依据,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责,岗位管理,按劳付酬”的用人原则,实行“岗位定额津贴”制度,岗位定额津贴依据“三助一辅”岗位类型不同采取不同发放办法。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硕士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助教的学校总岗位数最高按照在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总人数的8%确定当年设置指标;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的学校总岗位数最高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5%确定当年岗位设置指标,其中各学院岗位指标最高根据本学院研究生总人数的3%设置,机关与直属单位岗位指标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根据实验室岗位实际需求设置。
第八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思想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第九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条 助管岗位,应优先遴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应优先遴选中共党员,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的优秀研究生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到处分者不能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十二条 拟设岗部门在每学期期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计划。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审对设岗计划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审批发布后,各设岗部门根据聘用程序进行选聘。
第十五条 各设岗部门将选聘结果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职责:协助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完成在研课题,承担导师或导师组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临床研究工作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和学院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程和实验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承担学生课业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教学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助管岗位职责:承担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党务与行政部门行政事务、学生管理与辅导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研究生受聘担任学生辅导员,应履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所有进入“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研究生,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0小时,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60小时。同时应以工作人员身份遵守该类岗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二十一条 应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业优良、身心健康,兼任“三助一辅”工作不影响本人正常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岗位发布后两周内完成。研究生应聘“三助一辅”岗位需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推荐,将申请表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人单位选聘过程中,助研岗位由用人单位、科技处负责;助教岗位由用人单位、教务处负责;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学生辅导员岗位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负责,选聘结束后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聘用,并报人事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同时受聘多个“三助一辅”岗位。聘用单位或聘用者应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三助一辅”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聘期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如受聘研究生考核不合格或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课程考试不及格,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告知受聘研究生;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向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提出申请,如遇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按照聘用程序重新对其岗位进行选聘,并在人事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和聘用者应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做好安全知识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资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助研经费由设岗部门的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经费由学校财政承担,每年由人事处预算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劳酬。
第二十七条 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为:硕士生300元/月,博士生400元/月,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十八条 “三助一辅”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七章 岗位考核与劳酬发放
第二十九条 受聘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一般按月考核。由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长、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被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应聘“三助一辅”岗位的资格。
第三十条 研究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资助标准的全额发放劳酬;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研究生“三助一辅”劳酬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劳酬核定表》,经聘用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后按月发放。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下旬对各用人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当年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情况未能落实或未用好相应岗位的用人单位,学校将相应减少其次年“三助一辅”岗位数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