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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分条例

时间:2016-09-02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前时间。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对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犯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和被司法机关逮捕、处于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盗、侵占、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累计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二次以上(含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部门确认是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参照本条第(一)(二)款予以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及课堂秩序者;
(二)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或破坏学校消防器材、广播器材者,偷窃、破坏图书馆书籍者;
(三)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部门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故意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七)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八)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劝阻无效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违反学校公共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条  对在临床实践与实验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不听从指导教师要求、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除个人完全承担全部责任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包括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情节和损坏物价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提供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言行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研究生形象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用下流语言或动作侮辱、损害他人人格和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予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研究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收看黄色书刊、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连续2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连续3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连续4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40学时者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殴打他人或结伙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承担受害人的医疗和医药等费用外,还要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而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组织、策划打群架者;持械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酗酒打人者,均参照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款项执行。
第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还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者受违纪处分后,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参加下一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受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本学年所有评优资格;
(三)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平时表现差,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挠对违纪案件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一人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者,在较重一款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者;
(二)主动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并配合学校对违纪案件的查处,有立功表现者;
(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危害后果者;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研究生学院根据事实和本条例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学院提出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在提出对研究生的处分意见之前,应听取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的研究生应严格履行手续,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填写《研究生学院分审批登记表》,报批后,由研究生学院将《研究生学院分决定书》交付被处分研究生本人。不能交付本人的,在校内进行公告,公告7天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学院负责人、校纪委负责人、研究生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超过申诉期限后提出的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离校;如提出校内申诉的,在学校维持原决定的复查结论通知研究生本人起2日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处分审批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与其他处分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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