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 : 本站首页 > 研工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9-07-10    点击:[]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春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1周内,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或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以下几种情况,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患有疾病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妊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五)因出国(境)留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六)因创新创业需要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七)其他确实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第六条获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新生报到规定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者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2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无故未按期注册;

(二)退学;

(三)毕业、结业或肄业;

(四)取消或开除学籍;

(五)达到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六)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重修要求,依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进行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实施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符合学校《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的,按规定执行。

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照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会适当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个月(含)者;

(二)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须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休学。原则上最长休学创业时限不超过3年,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的,最长休学时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3年;

(三)申请非联合培养出国留学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

(四)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五)一学期缺课或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量三分之一(含)者。实践环节每天按照6学时计算;

(六)在读期间因怀孕生育者;

(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可以连续休学,但修读与休学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第二十三条凡休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休学研究生应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1周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直接执行办理休学手续,要求研究生离校。

第二十四条休学研究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

(二)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得返回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

(四)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三)创新创业休学的应出具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五)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或学籍。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休学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不复学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退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缺课或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量二分之一(含)者。实践环节每天按照6学时计算;

(五)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家长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已离校的,采取电话告知方式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研究生自理。无故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为其注销在校各种关系。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恢复学籍、返校学习。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6年。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和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中研究生
长中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opyright ©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2016 版权所有 吉ICP备05002036号 地址: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