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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时间:2017-07-05    点击:[]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培养高层次中医药创新型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和“单项奖”等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术研究、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能力;  

4.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素质教育系列活动,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在研究生中具有表率作用;  

5.按时完成《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6.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二)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研二和研三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  

3.研二学生:学习刻苦、目的明确,学风良好,在学年度内,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4.研三学生:中期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至少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需第一作者,且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5.积极参加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综合表现突出,评价较好;  

6.获得本学年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研二和研三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  

3.校、院两级组织研究生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等研究生班级干部;  

4.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5.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有良好的学风,在学年度内,学位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6.获得本学年学业奖学金。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  

2.评选时间:每年6月份;  

3.研究生期间,至少获得2次学业奖学金;获得两次优秀研究生或优秀团员等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一次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干部;  

4.在论文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需第一作者,且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5.需当年通过学位申请,获得学位证书。  

(五)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1.在学习、科研、临床实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在广大研究生中起到榜样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获得本学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  

3.优秀研究生标兵侧重考查研究生学习、科研和临床实习能力;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侧重考查研究生干部工作能力和在研究生中的认可度;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需为学校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侧重考查研究生勤俭自强,积极参加校院活动的表现。  

(六)单项奖评选条件  

研究生期间在学术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中一方面成绩突出者,可给予单项奖励。  

1.研究生学术之星:  

(1)评选对象:规定基础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  

(2)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  

(3)评选条件:  

①博士研究生:参评成果包括在院校级以上科技学术作品竞赛中获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第一作者)、参与省级(含)以上课题或研究成果处于前8名、主编或参编已出版的学术著作、翻译并出版的书籍、发明和专利等。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本次评选中以评分排名第一者,可获“研究生学术之星”;  

②硕士研究生:参评成果包括在院校级以上科技学术作品竞赛中获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与省级(含)以上课题或研究成果处于前8名、主编或参编已出版的学术著作、翻译并出版的书籍、发明和专利等。需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本次评选中以评分排名前10者,可获“研究生学术之星”;  

③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细则》(附件1)。  

2.研究生志愿之星:  

(1)评选对象:规定基础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  

(2)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  

(3)评选条件:  

研究生期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累计超过100小时者;发表至少1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类相关论文;获得两次表彰或荣誉称号:市级(含)以上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荣誉称号者;在国家级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比赛中获得荣誉的团队成员;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研究生志愿之星”。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志愿之星”评选细则》(附件2)。  

二、评选比例及办法

1.评选比例: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0%;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研究生总数的2%;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有评比资格的研究生总数的1.5%;单项奖不具体规定评选比例,只要符合条件者,即表彰奖励。  

2.评选办法:  

(1)符合评选条件者自行申请,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和评审,按照评选指标数量择优推荐人选,在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复审,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上报学校审批;  

(2)单项奖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直接组织评选;  

(3)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不可兼评;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不可兼评。  

三、奖励办法

1.颁发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和单项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2.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每人1000元;  

3.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研究生标兵奖励每人500元;  

4.“单项奖”中“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励金额为:博士2000元/人,硕士1000元/人;“研究生志愿之星”每人奖励500元;  

5.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研究生的获奖材料将存入本人档案;  

6.当年度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将从以上评选名单中产生。  

四、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从2016年9月起施行。  

附件: 

1.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细则  

2.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志愿之星”评选细则  

 

附件1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细则

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规定基础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  

(二)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  

(三)评选条件:  

1.博士研究生:参评成果包括在院校级以上科技学术作品竞赛中获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第一作者)、参与省级(含)以上课题或研究成果处于前8名、主编或参编已出版的学术著作、翻译并出版的书籍、发明和专利等;  

2.硕士研究生:参评成果包括在院校级以上科技学术作品竞赛中获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与省级(含)以上课题或研究成果处于前8名、主编或参编已出版的学术著作、翻译并出版的书籍、发明和专利等。  

二、参评成果类别  

参评成果必须是研究生于我校在读期间取得,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  

1.论文,必须是已经在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  

2.著作,必须是具有国家出版号的正式出版物;  

3.科研项目,必须经学校科研部门登记备案(以任务书为依据);  

4.获奖/专利,必须有相应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  

5.学术活动/竞赛,必须有相应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评分标准  

1.基数与积分:总分=各项分类得分的总和,各项分类得分=基数×积分。  

2.作品基数标准:  

(1)论文:SCI第一作者基数为1.6、第二作者基数为1.35;EI、ISTP、SSCI第一作者基数为1.45、第二作者基数为1.2;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为1;其他学术期刊第一作者为0.8,其他作者不加分;  

(2)著作:主编、副主编基数为1;编委(编者)以姓氏笔画为序的基数均为0.7;不以姓氏笔画为序的两人合著者第一、第二著者基数分别为0.6、0.4;三人合著者,第一、第二、第三著者基数分别为0.5、0.35、0.15;三人以上合著者,前三人基数同上,其他著者记0.07分;  

(3)科研项目:项目组中前三名者基数均为1;第四至六名基数为0.7;第七名基数为0.5;第八名基数为0.3;  

(4)获奖/专利:一等奖基数均为1;二等奖基数为0.7;三等奖基数为0.5;其他奖项基数为0.3;  

(5)学术活动/竞赛:项目组中排名第一者基数为1;第二名基数为0.7;第三名基数为0.5;第四名至第八名基数为0.1。  

3.作品积分标准:  

(1)被SCI收录学术论文积分为40分;EI、ISTP、SSCI收录学术论文积分为30分;北大中文核心刊物学术论文积分为25分;其他刊物学术论文积分为10分;  

(2)学术专著类出版物编委(编者)平均5万字以内积分为10分;平均5-10万字之间积分为20分;平均10-15万字之间积分为40分;平均15万字以上积分为50分;  

(3)经厅局级(比如卫生厅、教育厅、省中医局、市科技局等)科技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积分为20分;经省部级(比如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发改委等)科技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积分为30分;经国家级(比如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科技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积分为40分;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积分为40分;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积分为50分;(专利的评比办法与专家具体研究商讨)  

(5)在国家、省、市、校、院级学术活动中表现突出(如做报告等)积分分别为10、8、6、4、3分;或者在竞赛中获奖积分分别为30、20、10、8、5分。  

四、评选比例及办法  

1.评选比例  

(1)博士研究生评分排名第一者,可获“研究生学术之星”;  

(2)硕士研究生评分排名前10者,可获“研究生学术之星”。  

2.评选办法  

(1)本人向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经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奖励办法  

1.博士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励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励1000元。  

六、附则  

1.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最新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同一项作品受到不同级别表彰时,按照最高级别进行加分,不可重复加分;  

3.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学术之星”荣誉称号,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4.所有涉嫌抄袭、伪造的作品及成果,一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5.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2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志愿之星”评选细则

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志愿之星”评选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规定基础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  

(二)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  

(三)获奖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获得两次市级(含)以上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等相关荣誉称号者;  

2.获得两次市级(含)以上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荣誉的作者;  

3.获得一次市级(含)以上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等相关荣誉称号,并获得一次市级(含)以上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荣誉的作者;  

4.至少发表1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类相关论文的作者(需第一作者),署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以见刊为证;  

5.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类比赛(报名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在比赛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团队,奖励人员为荣誉证书的前6名;  

6.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累计超过100小时。一次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计3小时,暑期社会实践计10小时/日(每人限报一支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最多2日,超出按3小时/日计算)。  

二、评选比例及办法  

1.评选比例  

获奖人数不限,达到获奖条件的参评人员即进行相应表彰。  

2.评选办法  

(1)本人向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经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三、奖励办法  

研究生志愿之星每人奖励500元。  

四、附则  

1.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最新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所有涉嫌抄袭、伪造的作品及成果,一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3.同一项目只认定一次表彰,已获奖研究生,相关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4.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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