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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教〔2014〕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从2014-2015学年第1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参评。新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研究生,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根据培养层次及类别在新生中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的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层 次 |
奖励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博士研究生 |
指标比例 |
5% |
10% |
15% |
奖励标准 (元/生·年) |
5000 |
4000 |
3000 |
|
硕士研究生 |
指标比例 |
5% |
10% |
15% |
学术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
4000 |
3000 |
2000 |
|
专业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
2000 |
1500 |
1000 |
第四条根据培养层次及类别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层次 |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博士研究生 |
指标比例 |
15% |
25% |
40% |
奖励标准 (元/生·年) |
10000 |
8000 |
6000 |
|
硕士研究生 |
指标比例 |
15% |
25% |
40% |
学术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
8000 |
6000 |
4000 |
|
专业型奖励标准 (元/生·年) |
4000 |
3000 |
2000 |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得学业奖学金,若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2.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论文开题未通过者;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5.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6.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学校处分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申请人已获奖学金的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九条新入学的研究生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评选:
1.推荐免试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获得一等入学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学校并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录取的研究生,重点考查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按录取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录取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综合素质测评为重要依据,根据学历层次和学位类别的不同分别排名,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具体参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详见附件)。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相关成果认定、评选结果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每年9月,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评选。
第十四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在校人数和指标比例,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型下达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发布评奖通知及名额分配。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经本人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人员进行汇总,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足额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附件
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
(一)推荐免试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获得一等入学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学校并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录取的研究生,重点考查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成绩高者优先。
二、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
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综合素质测评为重要依据,根据学历层次和学位类别的不同分别排名,在二级学科范围内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的成绩由研究生的学位课成绩即智育成绩,研究生的活动参加情况相应的加分成绩即德育成绩组成,其中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70%,德育成绩占总成绩的30%。
(一)评定成绩
在评定的成绩中,二年级研究生的参评成果为研一阶段取得,三年级为研二阶段取得,德育成绩的基础分为60分,满分100分。
智育成绩=∑每门学位课成绩*相应学分数/∑学位课学分数*70%
德育成绩=(60分+德育加分)*30%-德育扣分;
总成绩=德育成绩+智育成绩
三年级研究生智育成绩为中期考核总成绩,由各学院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德育成绩及总成绩算法同上。
(二)德育加分
1.职务加分
学生干部尽职尽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研究生会主席、博硕医疗服务团团长加6分;
(2)院研究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博硕医疗服务团副团长加5.5分;
(3)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校研究生会部长、博硕医疗服务团委员5分;
(4)校研究生会干事、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团支书、班长、党支部书记加4.5分;
(5)院研究生会干事、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加4分;
(6)心理宣传员、就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团小组组长、寝室长加2分;
(7)学生干部每兼职一项按职务2/3加分。
未涉及职务参照以上标准加分。
学术科技活动加分
(1)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八名),分别加12、10、9、8分;
(2)省部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六名),分别加10、8、7、6分;
(3)市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四名),分别加8、6、5、4分;
(4)校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三名),分别加6、4、3、2分;
(5)院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三名),分别加4、3、2、1分;
校级及以上积极参加者加1分,其他积极参加者加0.5分;集体项目按2/3计分;
(6)学术成果加分(必须署名长春中医药大学)
①参编专业相关著作任主编、副主编、编者分别加10、8、4分;
②在SCI上发表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其他作者加10、8、4分;
③在EI、ISTP、SSCI收录学术论文积分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其他作者加8、6、2分;
④以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刊物学术论文加分为6分;以第一作者在其他刊物学术论文加分为2分;
⑤在本专业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中获奖(前八名)加8、6、4分(以奖状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校级及以上积极参加者加1分,其他积极参加者加0.5分;集体项目按2/3计分;
3.社会实践加分
(1)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八名),分别加12、10、9、8分;
(2)省部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六名),分别加10、8、7、6分;
(3)市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四名),分别加8、6、5、4分;
(4)校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三名),分别加6、4、3、2分;
(5)院级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集体项目前三名),分别加4、3、2、1分;
校级及以上积极参加者加1分,其他积极参加者加0.5分;集体项目按2/3计分;
4.文体活动加分
(1)国家级比赛中获前八名,分别加12、11、10.5、10、9.5、9、8.5、8分;
(2)省部级比赛中获前八名,分别加10、9、8.5、8、7.5、7、6.5、6分;
(3)市级比赛中获前八名,分别加8、7、6.5、6、5.5、5、4.5、4分;
(4)校级比赛中获前八名,分别加6、5、4.5、4、3.5、3、2.5、2分;
(5)院级比赛中获前八名,分别加4、3.5、3、2.5、2、1.5、1、0.5分;
校级及以上积极参加者加1分,其他积极参加者加0.5分;集体项目按2/3计分;
5.荣誉加分
获国家、省、市、校、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2、10、8、6、4分。校级通报表扬加6分,院级通报表扬加4分,集体项目按2/3计分。
6.其他加分
(1)参加义务献血者一次加2分,累计献血2次以上者加5分;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者加2-10分。
(三)扣分
1.政治学习、班级活动、文体活动等旷勤一次扣2分;事假每次扣0.5分;无故3次或学期累计5次集体活动未参加者扣10分;
2.迟到、早退、旷课一次扣2分,累计3次以上(含3次)不得参与一、二等奖学金评比;
3.受校(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
4.研究生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尚未构成纪律处分者扣10分;
5.无正当理由学费和寝室费未交齐者扣5分。
三、附则
1.任何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评;
2.德育加分低于10分者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3.未完成入学教育60%者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4.每项晋级活动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如社会实践参加3次,其中一次获得校级集体优秀奖项,即2分*2/3+1分+1分=3.33分;
5.未完成1次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者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6.评选中若出现总成绩并列者,以学习成绩高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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