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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17-07-0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的中国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参评。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2.学业成绩:  

(1)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同时以其本科在校期间必修课成绩作为重要参考。原则上初试成绩应占所在学院一级学科排名前30%(推免生要求复试成绩达90分以上),同时其本科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且所有课程无补考。  

(2)二、三年级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且所有课程无补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均在良好以上,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已完成的实践出科考核须均在良好以上。  

(3)硕士研究生需通过CET4,博士研究生需通过CET6;其他语种需有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成果: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要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核心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至少要以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博士研究生要以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单位;或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硕士研究生可为编者,博士研究生应为副主编以上。  

4.综合素质:  

积极参加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以及长春中医药大学博硕医疗服务团等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综合表现突出。  

(1)新入学的研究生中,至少在本科期间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三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研究生期间获得一等入学奖学金;  

(2)二、三年级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表彰(如优秀研究生、优秀团干部等)。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供著作、论文、科研成果、荣誉等佐证材料须为研究生在读阶段取得,并署名长春中医药大学(CET成绩除外)。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完成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相关成果认定、评选结果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在校人数,对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下达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发布评奖通知及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本评审办法第五条基础上,根据学位类别及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广泛宣传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报。  

第十六条 研究生经本人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召开公开答辩会进行评选,入选者的申报资料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人员进行汇总,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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