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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7-05    点击:[]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吉财教〔2013〕704号)、《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37号)及《关于转发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38号),现对《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档案按时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评审和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生标准为每生每月1300元,硕士生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按月划拨专款。  

第六条 对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中出现的四类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学生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完成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七条 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与停发的审核工作,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报送工作。每月月初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领签单及汇总表,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后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计财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长中大校发〔201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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