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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使各项资助得到合理分配,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资助内容包括国家、学校及社会等在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困难补助、伙食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 资助内容分为奖学和助学两类。
第五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助学类资助项目,认定标准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7〕6号)执行。
第六条 资助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三)奖励品学兼优、积极上进的优秀学生;
(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有关协议要求、工作程序执行,其获得者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与就业处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资助政策体系组成
第十条 奖学金
(一)本专科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长中校发〔2012〕75号)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长中校发〔2012〕76号)执行。
3.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均有资格参见评定,每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长中校发〔2012〕75号)执行。
4.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内地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5〕17号)执行。
(二)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0000元。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6〕31号)执行。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硕士新生奖学金及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6〕30号)执行。
第十一条 助学金
(一)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每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学年4000、3000、2000元。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7〕17号)执行。
(二)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两类。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7〕16号)执行。
2.“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及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津贴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标准一般为硕士生300元/月,博士生400元/月。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6〕3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其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有关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5〕25号)执行。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
(一)国家资助政策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退役复学学生实施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具体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执行。
(二)学校资助政策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相关资助政策外,由学校出资,对应征地为吉林省的学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发〔2017〕32号)执行。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及研究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国家出资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本专科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生活费不超过12000元。具体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5号)执行。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岗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属于有偿资助,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报名,薪资每月发放一次,标准为每小时8元,每生每月工作时长最高不超过25小时。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长中校发〔2011〕72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解决学生临时性、突发性等实际困难。在校期间,学生本人及家庭遇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导致经济困难,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的困难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获得学生困难补助。学生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5〕27号)执行。
第十七条 绿色通道
学校建立新生“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学校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筹足学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通过学校教育基金会,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捐资单位或个人主要用以奖励学校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项社会类奖助学金采取协商原则签订协议,内容包括设立奖助学金的目的、期限、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名额及资助标准等。具体按照其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爱心超市”资助平台
“爱心超市”资助平台是由学校机关第一党总支第二党支部和教育基金会共同资助,由爱心超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面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的资助平台。超市内任何商品的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商品的定价为进货价格的6—8折,每星期营业一次。具体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爱心超市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项资助金应按照执行文件要求,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一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资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项资助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完善资助工作反馈机制,学校不定期向获奖或受资助学生进行走访调研工作,提高资助工作的准确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积极组织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组织获奖或受资助的学生参加各种表彰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学生榜样引领作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特殊群体的宣传工作,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保护隐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助学金及各项资助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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