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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流动站

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1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培养更多高层次中医药人才,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工作,提高流动站建设水平,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审定和进出站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研究生处、人事处、科技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出站管理、在站期间的学习及生活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科学基金的申报、与上级管理部门联系等。博管办靠挂研究生处,下设主任1人,秘书1人;各学院设博士后管理秘书1人(兼职)。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四条 招收类别
国家资助(计划内)博士后研究人员、自筹经费(计划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富有创新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外语水平优良。申请人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设站单位相同者,需跨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招收计划的制定
每年冬夏两季,各流动站所在学科根据发展需要、科研条件和博士后岗位需求,按照博管办要求按时上报招收计划;校博管办汇总招收计划,组织召开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名额分配协调会,确定各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指标(向重点学科和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适当倾斜)。
第七条 招收程序
符合要求者可根据专业和志愿,在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规定将纸质材料提交我校博管办。通过博管办资格审核及综合审查后,合格人员确定合作导师,并报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极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
第九条 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15天内到校博管办报到,逾期者取消进站资格,按退站办理。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个月内,按国家法规和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要求,招收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就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或合同),一式三份(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研究生学院各一份),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的处理办法等。计划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保证每年六个月以上在我校工作,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本人提交申请,博管办组织相关学院及专家进行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及学科、院系同意后,报送博管办备案;进站一年后,博管办组织校内相关专家(5名以上)组成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报博管办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对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三个月以内的公派出国(短期学术交流、短期科研合作),但在出站前三个月以内停止受理任何出国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需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对人事关系(含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在一个月之前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如未按期完成研究工作,在正常出站时间一个月之前可申请延期出站,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自行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但仍可以使用博士后公寓。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
考核不合格者;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待遇,半年内未及时办理退站手续的,人事处可将其档案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管理
第十五条 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至少须在重点期刊和核心期刊(见2008年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发表研究课题相关学术论文各1篇。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奖励,可适当减免论文要求。

3.
论文、专著、专利和奖励发表必须以长春中医药大学或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为第一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可提前出站: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其研究领域内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CI检索或2篇被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其研究领域内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至少发表1部学术专著,作者署名应为前2位。
3.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依托单位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2项,署名应为前3位。
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标准,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岗位聘任任务书规定的所有条款、达到论文发表基本要求、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通过学科评议小组的评审,即为考核合格。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博管办可为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发放博士后证书
2.
未达到论文发表基本要求和(或)未通过学科评议小组的评审,即为考核不合格。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退站处理,博管办不予办理出站手续和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
1.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流动站的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出战考核表》内。
2.
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出站前1个月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科研工作,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的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博管会〔19953号)要求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将研究报告送两位校外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举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会。
3.
博士后研究人员人员出站前举行出站报告会,向所在单位及本学科专家组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出站考核小组由不少于3名流动站专家组成员及至少2名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主要负责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写入出站考核表。出站报告会可邀请合作导师、博管办负责人或有关科研人员列席。
4.
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出站考核表。
5.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意见填入出站考核表。
第十九条 办理出站手续
1.
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进行出站申请。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到博管办领取离校通知单,到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准备好下列材料后,到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并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4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4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4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单位意见表》(出站重新分配工作者需填写此表);
5)《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4份);
6)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配偶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博管办离校通知单(1份);

8)电子报件(1份)。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同等条件正式职工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申请在我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并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管理
1.
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学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供专用公寓,并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资产配备与管理,并协同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寓的调配。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
第二十三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
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吉林省人事厅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2.
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3.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随站流动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工作安置,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校内各单位推荐临时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及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每月可享受200元的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工作分配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
定向或委培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果留校或选择新工作单位者应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证明。
3.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是由国家、学校和设站单位共同筹集的用于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科学研究、工资和生活补贴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1.
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财政拨款、设有流动站的学院筹集。
2.
经费用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学研究、工资、生活补贴。
3.
科研经费。由设有流动站的学院、学科和合作导师共同支付。专款专用。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管理费。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12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3%用于管理费,博管办负责调配使用。
5.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将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专门账户,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作任何提留。
6.
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及其他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学校财产,各设站单位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清点移交给学校。
第七章 附则
1.
本规定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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